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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热点问答

发布时间:2021-11-26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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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是一家研发企业,可以在10月申报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请问应当如何计算可以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三、关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问题

  (一)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6目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二)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2.我是一家研发公司同时有多个研发项目,现按照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方法与调整前有何区别?

  答:按现行政策规定,其他相关费用采取限额管理方式,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明确按每一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对于有多个研发项目的企业,其有的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占比不到10%,有的超过10%,不同研发项目的限额不能调剂使用。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方便计算,让企业更多地享受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调整为按全部项目统一计算,不再分项目计算。

  【举例】:假设某公司2021年度有A和B两个研发项目。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9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的计算方法

  项目A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0万元[9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10万元;项目B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1.11万元[10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两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合计为18万元。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明确的计算方法

  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1.11万元[(90+100)*10%/(1-10%)],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20万元(12+8),大于18万元,且仅需计算一次,减轻了工作量。

  3.我是一家医药研发企业,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10月申报时需准备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企业享受此项优惠实行“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按税收政策规定在预缴申报表中直接填写前三季度的加计扣除金额,准备前三季度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等留存备查。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中提到企业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上有什么要求?

  答:企业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应当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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