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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年度汇算热点问答

发布时间:2022-05-30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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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每个月都是由公司正常代扣代缴个税的,也需要做年度汇算吗?

  答:纳税人平时取得综合所得的情形复杂,无论采取怎样的预扣预缴方法,都不可能使所有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完全一致,此时两者之间就会产生“差额”,就需要通过年度汇算进行调整。

  首先,我们来看,什么是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年度汇算指的是年度终了后,纳税人汇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全年收入额,减去全年的费用和扣除,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再减去年度内已经预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的过程。简言之,就是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2.有哪些人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答:一般来讲,只要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都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及其解读,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有如下几方面: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这几类纳税人是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

  3.为什么全年一次性奖金有两种计税方式?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也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42号公告,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在2021年度汇算中纳税人可以享受哪些专项附加扣除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下列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填报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上述(一)(二)类为个人所得税中纳税人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其中,除大病医疗外,其他5项专项附加扣除,只要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符合其中的一项或多项扣除条件时,就可以向工资薪金的扣缴单位填报相关信息,在平时预扣预缴阶段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或者纳税人年度内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其他专项附加扣除,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填报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享受扣除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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