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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

关于建材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4-02-23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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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发〔1990〕85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1990-07-20

状态:全文有效

贵州省税务局:
    你局(90)黔税政二字第69号<关于对水泥厂等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122号<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予以免税;对上述企业的其他用地,应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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