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4-02-23 15:27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文号:国税油发〔1990〕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1990-02-01
废止日期:2015-07-01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6号)。

    为了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支持海洋石油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现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油公司下列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导管架,平台组块等海上结构物建造用地.
    2码头用地.
    3输油气管线用地.
    4通讯天线用地.
    5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用地.
    二,除第一条列举免税的土地外,中油公司其他在开征范围内的油气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