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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4-02-23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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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地〔1989〕3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1989-04-06

状态:全文有效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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