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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

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2-23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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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油〔1989〕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1989-04-10

状态: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和公司使用的土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管理征收.使用的土地在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和直接征收单位所在地的,由分局和直接征收单位管理征收,还是由当地市,县税务机关管理征收,由主管分局和直接征收单位与当地市,县税务局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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