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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

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4-02-23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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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地〔1989〕14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1989-02-03

状态:全文有效

    为了支持水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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