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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2-23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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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地〔1989〕14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1989-12-22

状态: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经研究,现对盐场,盐矿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或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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