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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三线调整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04-02-23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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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地〔1989〕13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1989-11-29
废止日期:2007-06-11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

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
    你室国三函[1989]25号<关于三线调整企业新址缓征土地使用税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凡新征用的土地,如果是耕地,应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是非耕地,则应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三线调整企业新址使用的土地也应按此规定办理.
    二,新址使用后,原场地如未转让的,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精神,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如原场地不再使用的,报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后,可以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三线调整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应由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我局批准.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1999年12月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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