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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经贸仓库免缴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04-02-23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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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地〔1988〕3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1988-12-27
废止日期:2007-06-11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

对外经济贸易部:
    你部(88)外经贸输字第1604/0756号<关于经贸仓库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函>收悉.关于要求免征经贸部所属经贸仓库,冷库土地使用税的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国家决定开征土地使用税,目的是为了调节土地的级差收益,促进节约用地,增加财政收入,平衡财政预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贸仓库,冷库均属于征税范围,因此不宜一律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根据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才可享受减免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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