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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关于国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2-23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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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工〔1988〕522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日期:1988-10-18

状态:全文有效

    根据国务院令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988年11月1日起,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开征土地使用税.现将国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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