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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

关于恢复征收国营华侨农场地方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2-26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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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发〔1990〕1117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1990-08-31
废止日期:2007-06-11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

    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0]28号转发了国务院侨办,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四个部门给国务院的<关于继续给华侨农场以政策支持的请示>.根据其中"华侨农场五年免税期满后,应恢复征税.对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农场,可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有关省,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免税照顾"的意见,现对地方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国营华侨农场从1990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国营华侨农场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省,自治区,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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