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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列入土地空转试点的工商企业仍须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10-30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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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地税地〔1996〕23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1996-04-11
索引号:AE9101090-1996-002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列入土地空转试点的工商企业仍须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状态:全文有效

  根据市人民政府沪府发(95)60号《关于盘活工商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的实施办法》中关于“空转期间,试点企业集团仍须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费”的规定,对列入土地空转改革试点的上海一百(集团)有限公司、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新亚(集团)公司、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上海华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友谊(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锦江(集团)公司、上海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的用地,仍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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