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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12-20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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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税地〔1989〕133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日期:1989-11-29
索引号:AE9101090-1989-005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状态:部分有效

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23号《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办理,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为了照顾交通部门的实际困难,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包括装卸作业区专用道路用地),在一九九零年底以前给予免征土地使用税照顾。
  二、港口内的仓库、办公、生活区及其他生产经营用地、交通部门所属其他企业用地,均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市交通运输局和各区、县的内河航运装卸企业,也可比照上述规定征免土地使用税。
  四、对交通部门应税用地的土地使用税,请抓紧做好年内征收入库工作。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89)国税地字第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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