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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9-07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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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税〔1999〕264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9-10-13

状态:全文有效

    为了推动无偿献血公益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血站的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四,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收入库的税款也不再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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