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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30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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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财发〔2022〕2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日期:2022-03-24
状态:全文有效
索引号:SY00242785X0202201024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

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减免对象

  在本市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可按本公告规定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纳税人用地,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属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

  (二)开发建造除保障性住房以外房地产项目;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能享受困难减免的其他情形。

  二、减免条件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资产不足清偿全部或者到期债务且已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其土地闲置不用的;

  (二)因歇业、改制等原因(除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外)按规定已进入清算程序,其土地闲置不用的;

  (三)因受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

  本款所称“遭受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是指纳税人在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期末货币资金余额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四)执行政府定价、承担公益职能,发生亏损的;

  (五)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发生亏损的;

  (六)经认定的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发生亏损的。

  上述亏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亏损”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亏损”,即申请减免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

  三、申请程序

  (一)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纳税人提交材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从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核准。

  (二)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需提交以下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 减免税申请报告;

  3. 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证明纳税人符合减免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 资产不足清偿全部或者到期债务且已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纳税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和房产、土地闲置不用等事项的证明材料;

  2. 因歇业、改制等原因按规定已进入清算程序的纳税人,应提供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清算程序、土地闲置不用等事项的证明材料;

  3. 因受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损失报告或区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证明或保险公司理赔证明、反映纳税人申请年度的期末货币资金余额、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数据的证明材料;

  4. 执行政府定价、承担公益职能的纳税人,应提供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 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并经相关部门认定;

  6. 经认定的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是指专精特新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双百企业、市级设计创新中心(企业)、市级设计引领示范企业等,具体名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确定并每年向市财政、税务部门提供。上述中小企业范围因本市产业发展重点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范围作相应调整。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市《关于本市单位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税〔2012〕16号)不再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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