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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

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2-23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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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发〔1991〕36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1991-02-13
废止日期:2007-06-11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

  财政部(87)财税字第055号<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坐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自用的房产,1990年底前,免征房产税。”此规定已经到期。经研究决定,从1991年起,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一律恢复征收房产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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