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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3-09-29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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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税〔2003〕115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3-07-03
废止日期:2006-01-01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36号)的有关精神,现将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8号)规定,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资金帐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四、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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