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财政部 海洋石油税务局

关于对外国石油公司临时派来我国为海洋石油作业进行工作的雇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4-02-23 15:09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文号:财税油政〔1984〕3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海洋石油税务局

发文日期:1984-04-03
废止日期:2011-01-04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海洋石油税务局上海分局:
    你局(84)财税油沪字第20号关于外国公司临时派来中国为海洋石油作业进行工作的雇员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对在华作业的外国石油公司或承包商的国外关联公司或第三方公司临时派遣来华为海洋石油作业进行工作的雇员,其工资,薪金如先由在华作业的外国公司或承包商按派来人数及工作时间统一以"服务费"或"人员费用--工资"等名义结付给国外公司,然后再由国外公司支付给其雇员的,这些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仍属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只要外国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把这些人员费用作为在中国境内经营公司的费用扣除的,应视同在中国海洋进行石油作业的外国公司,承包商的雇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财政部(83)财税字第330号文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