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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外籍雇员若干所得项目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2-23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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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发〔1990〕345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1990-04-04
废止日期:2011-01-04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据广州,湛江分局反映,在对外国石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公司)进行税务审计时,发现有些外国公司除雇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外,还从合同区联合账簿(中)以雇员个人名义提取列支其他款项,对此种情况是否应当一律计征个人所得税,要求作出统一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外国公司以雇员个人名义从合同区联合账簿中列支的下列款项,可选择作为外国公司在华经营费用列支,并计入其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不作为外国公司在华经营费用列支,也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
    1外国公司根据其本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雇员工资的一定比例提取,并向其本国政府缴纳的失业保险金;
    2外国公司按雇员工资的一定比例为雇员个人提取支付的储蓄金(亦称理财计划或储蓄计划);
    3外国公司以雇员个人或雇员家属名义提取的集体人寿保险金.
    二,外国公司为其来华工作雇员实际支付的医疗保险费(包括牙医保险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属外国公司福利制度统一规定的,且数额合理,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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