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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4-02-23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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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发〔1996〕65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6-11-13

状态:全文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内地税发[1996]2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办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法确定:一次收取学费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次收取学费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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