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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2-23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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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发〔1999〕20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9-10-25

状态:全文有效

    近据反映,各地在对远洋运输船员(含国轮船员和外派船员,下同)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掌握不
    一.为了统一个人所得税政策,维护税法的统一性,经研究,现进一步明确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远洋运输船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远洋运输具有跨国流动的特性,因此,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三,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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