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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4-02-23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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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1999〕32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9-05-21

状态:全文有效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的请示>(豫地税函[1999]06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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