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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4-02-23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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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税〔2003〕123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3-05-28
废止日期:2016-08-18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3]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1人,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接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的规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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