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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第一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3-22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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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2003〕1294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3-12-04
废止日期:2011-01-04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函》(教高函〔2003〕15号)。函称:为表彰教学方法先进、教学效果好的高等学校教授,教育部设立了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该奖项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表彰100名优秀教师,奖金每人2万元。2003年教育部评选了第一届获奖人员名单(见附件),奖金由教育部汇到教师所在学校转发获奖教师。现将第一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对教育部组织评选颁发的第一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本通知附件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奖人员名单办理有关免税手续。

  附件:第一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奖人员名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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