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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兼营公用电话服务收入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10-29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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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地税四[1997]2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1997-01-29
废止日期:2016-09-29
索引号:AE9101070-1997-002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兼营公用电话服务收入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废止失效条款:营业税部分

各区、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市局第五分局:
  近接部分分局来电询问,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兼营公用电话服务收入应如何征税问题不甚明确,希望市局给予统一和明确。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兼营公用电话收入征税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本市个体工商户经本市电话管理部门批准兼营公用电话(包括长途电话)服务业务,对其同电话管理部门结帐后取得的服务费收入,一律按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的服务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并按市局沪税政四平(1993)24号文件所附的《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综合带征率表》行业二、征税项目(三)中所适用的所得税带征率带征个人所得税。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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