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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5-06-20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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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2005〕31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5-04-13

状态:全文有效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扣代缴单位为员工支付保险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2005〕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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