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07-04 10:41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显示更多属性】
文号:沪地税所二〔2005〕13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05-06-24
索引号:AE9101070-2005-009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对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在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按企业在购车时实际支付的车价和相关税费(不包括车辆牌照的拍卖费用)的50%自所得中减除。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