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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9-07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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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发〔1996〕206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6-11-13
废止日期:2016-04-30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的计算征税问题,各地在执行中普遍反映现行规定不够合理,也不易于操作.为此,经研究决定改按以下方法处理:
    对上述个人取得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本通知规定自1996年11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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