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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福利赈灾彩票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9-07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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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发〔1998〕80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8-12-17
废止日期:2016-04-30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福利彩票赈灾专项募集活动已于1998年10月1日在全国展开,至1999年3月31日结束.考虑到此次赈灾募集活动采用销售中国福利彩票的形式进行,所筹资金全部上交国务院用于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现决定对个人购买民政部门分配的中国福利彩票赈灾专项募集额度内的福利彩票而取得的中奖所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的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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