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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9-07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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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发〔1998〕17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8-03-31
废止日期:2016-04-30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近来,有的地区反映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同时涉及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的,其税收处理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各级税务机关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凡是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纳税义务人又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规定执行,对纳税义务人不再追缴税款,也不按偷税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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