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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1-08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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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税〔2003〕106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3-04-29
废止日期:2006-03-30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6〕第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针对全国部分省市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实际情况,为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积极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缓解医疗救助资金的压力,尽快战胜非典型肺炎疫情,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捐赠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二、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以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接受的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捐赠,应专项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不得挪作他用。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疫情解除后,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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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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