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1-08 15:43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文号:财税〔2003〕101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3-04-25
废止日期:2006-06-30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6〕第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目前,财政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2003]财社明传2号),决定对参加此次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同时,许多单位为防止非典型肺炎的扩散,向个人发放了预防非典型肺炎的实物用品。为了鼓励卫生医疗工作者以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再接再厉做好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同时支持各单位进一步做好防止疫情扩散的工作,现就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有关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承担非典型肺炎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为防止非典型肺炎的扩散,对单位发给个人的用于预防非典型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疫情解除后,停止执行。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