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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后扣缴报告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8-16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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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国税所二[2007]2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发文日期:2007-08-13

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在沪各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后扣缴报告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8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二OO七年八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监会    
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后扣缴报告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502号),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调减后的扣缴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报告表,继续沿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表的通知》(国税发〔2002〕7号)中的附件1。
  二、各储蓄机构进行扣缴申报时,应继续按“一率一表”的要求填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即按调整前的税率20%、调整后的税率5%,以及不同的税收协定税率5%、7.5%、10%、15%分别填报。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按照“一率一表”的要求,进行归档、统计、分析。
  四、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监会     
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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