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划定本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管适用的地区级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3-03-27 09:21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文号:沪国税四[1997]24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1997-08-07

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市财税第五分局: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印发的《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沪国税四(1997)23号]的规定和近几年来本市行政区域调整变化对本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将本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管适用的区域(范围)划定为以下五类经营级差地区:
    A级:黄浦区,卢湾区,静安区,南市区;
    B级: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闸北区,虹口区,杨浦区,宝山区的吴淞、泗塘地区,浦东新区的原黄浦、南市、杨浦三区划入的地区;
    C级:老郊县中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心镇所在地地区,闵行区的原闵行地区,金山石化地区;
    D级:老郊县中经批准的建制镇所在地地区;
    E级:老郊县中其他农村地区。
    本通知从1997年9月l日起执行。
    原市局下发《关于划定本市个体经营征税适用的地区级差的通知》[沪国税四(1995)7]相应废止。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