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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本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经营部分行业(项目)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11-04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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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税所二[2001]30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01-09-21
废止日期:2016-09-29
索引号:AE9101070-2001-005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明确本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经营部分行业(项目)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各区县税务局:
    最近,部分区县税务局反映,对本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经营水泥、木材、钢材以及快递服务等经营行业(项目),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适用带征率问题上不够明确,要求市局予以明确。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有关规定,现对部分经营行业(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明确如下:
    1.经营水泥、木材、钢材的带征率为0.4%;
    2.经营铝合金材料的带征率为0.6%;
    3.经营快递服务的带征率为3%;
    4.经营文化、体育培训的带征率为4%。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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