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2-10-08 15:09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2-09-12
废止日期:2019-01-01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废止。参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现将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

  三、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展业成本,余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证券公司是证券经纪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规定,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报告工作。

  五、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政策解读: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