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税三、四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项目出口货物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509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项目出口货物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50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状态:全文有效
市财税三、四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项目出口货物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509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项目出口货物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50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