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登录
|
无障碍
|
关怀版
|
长者专版
国家税务总局
|
上海市人民政府
|
一网通办
抖音
微博
微信
高级搜索
搜索
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首页
信息公开
新闻动态
政策文件
纳税服务
互动交流
关怀版
搜索
本站热词:
高级搜索
导航
首页
信息公开
新闻动态
政策文件
纳税服务
互动交流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进出口税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口台、澎、金、马关税区货物征收进口环节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4-02-23 10:47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打印本页
文号:财税〔1996〕42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6-04-12
状态:全文有效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原产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台,澎,金,马关税区的进口商品,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
本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