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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口台、澎、金、马关税区货物征收进口环节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2-23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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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税〔1996〕42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6-04-12

状态:全文有效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原产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台,澎,金,马关税区的进口商品,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
   本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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