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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01-17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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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国税进〔2005〕1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2005-01-11
索引号:AE9101080-2005-001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21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一月十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4]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免)税政策:

序号

商品名称

税则号列

1

未锻轧非合金铝

76011000

2

未锻轧铝合金

76012000

3

锰铁

72021100,72021900

4

硅铁

72022100,72022900

5

硅锰铁

72023000

6

铬铁

72024100,72024900

7

硅铬铁

72025000

8

镍铁

72026000

9

钼铁

72027000

8

钨铁

72028010

9

硅钨铁

72028020

10

钛铁及硅钛铁

72029100

11

钒铁

72029200

12

铌铁

72029300

13

其他铁合金

72029900

14

28047010,28047090

15

碳化钙

28491000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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