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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01-17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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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国税进〔2005〕2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2005-01-10
索引号:AE9101080-2005-002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22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一月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4]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税则号为75021000和75022000未锻轧镍的出口退(免)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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