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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4-11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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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国税进〔2006〕21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2006-04-05
索引号:AE9101080-2006-014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 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6〕4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四月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 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6]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3月14日起,暂停税则号为2710111O的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和税则号为27101120的石脑油的出口增值税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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