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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6-09-07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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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1999〕47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9-07-09
废止日期:2006-04-30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已失效或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厦门ABB开关有限公司和林德-厦门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产品能否继续免税的请示>(厦国税外[1999]01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84号)的规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在2000年底之前继续执行"不征不退"的免税政策.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梯西埃姆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72号)规定的老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以产顶进"方式销售产品视同出口免予征税的税务处理,可相应延长执行至2000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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