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桉树木片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6-09-07 14:06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文号:国税函发〔1997〕65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7-12-03
废止日期:2006-04-30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已失效或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高桉树木片出口退税率的请示>(粤国税发[1997]297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对出口桉树木片按6%退税率办理退税的问题,经研究,考虑到桉树木片不属农产品征税范围,且在实际执行中一直是按17%税率征税的实际情况,我局意见:桉树木片属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对出口桉树木片(不包括碎木片)可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本批复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1996年12月31日之前报关出口货物的已退税不予调整。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