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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4-30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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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国税进〔2005〕18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2005-04-05
索引号:AE9101080-2005-010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5]5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四月五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4月1日起对税则号为7203、7205、7206、7207、7218、7224项下的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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