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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4-03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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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国税进[2007]14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2007-03-29
索引号:AE9101080-2007-005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7〕39号]转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税则号

产品名称

38051000

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

38059090

粗制二聚戊烯;亚硫酸盐松节油等(包括其他粗制对异丙基苯甲烷及其他萜烯油)

28332920

铬的硫酸盐

28413000

重铬酸钠

28415000

其他铬酸盐及重铬酸盐;过铬酸盐

    本通知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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