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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1-22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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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国税进[2010]1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0-01-15
索引号:AE9100000-2010-011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O年一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来文反映,部分企业出口货物因以前的一些政策规定导致其留抵税额无法消化,要求予以解决。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出口企业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第二条第(五)款有关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的税收处理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第五条第(三)款的相关税收处理规定,导致目前仍无法消化的留抵税额,税务机关可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一次性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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