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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分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监管仓库享受入仓退税政策扩大试点的通知》(署加发〔2010〕34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O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