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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24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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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关税〔2016〕36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6-08-01
废止日期:2024-01-20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为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支持产业升级优化,“十三五”期间继续实施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税收政策。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

  二、为有效实施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文化部共同制定了《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见附件)。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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