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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18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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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关税〔2016〕62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6-12-05
废止日期:2024-01-20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 修订:(一)删除通知附件第四条中“在经核定的年度进口金额内,”和“零部件年度免税进口金额根据企业所进口生产设备的总值及设备使用年限,按照附3 所列进口生产设备维修用零部件免税进口金额计算公式确定。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超出年度免税进口金额进口的维修用零部件,应照章征税。” (二)删除通知附件第六条中“对于其中涉及进口用于维修规定范围内的进口生产设备所需零部件的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 信息化部将附3所列公式所需的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生产设备总值’、‘设备的使用年限’等系数同时函告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和国家 税务总局核算出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各年度维修用零部件的免税进口金额并印发通知。” (三)删除通知附件附3“进口生产设备维修用零部件免税进口金额计算公式”。 参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新型显示器件进口税收政策免税额度管理的通知》(财关税〔2019〕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为继续推动我国新型显示器件产业的发展,支持产业升级优化,“十三五”期间继续实施新型显示器件以及上游原材料、零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的税收政策。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型显示器件(包括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建设净化室所需国内尚无法提供(即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的配套系统以及维修进口生产设备所需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符合国内产业自主化发展规划的彩色滤光膜、偏光片等属于新型显示器件产业上游的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的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

  三、为有效实施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关于新型显示器件及上游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暂行规定》(见附件)。

  四、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新型显示器件产业相关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并将根据国内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新型显示器件及上游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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